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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红利减少!宁波房地产即将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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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要跌?

房地产的周期依据人口,出生人口数量,适龄结婚数量,劳动力数量的变化。那么房地产行情是不是要变了,不妨来看看人口普查。

普查总概:

人口总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我国人口10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

性别构成

普查结果表明,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占48.76%。性别结构得到改善。总人口性别比为105.1,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105.2相比基本持平,略有降低

地区分布

东部地区人口占39.93%,中部地区占25.83%,西部地区占27.12%,东北地区占6.98%。与2010年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1.20个百分点。

年龄构成

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8万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0—14岁、15—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1.35个百分点、下降6.79个百分点、上升5.44个百分点。我国少儿人口比重回升,生育政策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

受教育程度人口

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36万人。与2010年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文盲率由4.08下降为2.67%。

流动人口

人户分离人口为49276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1694万人,流动人口为37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4万人。与2010年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

主要变化:

人口保持低速增长态势,出生人口数量走低

人口素质不断提。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从2010年的9.08年提高至9.91年。

大学文化程度人口2.18亿人,人才红利新优势将逐步显现

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360767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

老龄化加快

60岁及以上人口2.6亿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13.50%,老年人口规模庞大,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人。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老龄化水平城乡差异明显。

但与此同时,老年人口质量不断提高。60岁及以上人口中,拥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669万人,比2010年增加了2085万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重为13.90%,比十年前提高了4.98个百分点。十年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也在持续提高,2020年,80岁及以上人口有358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54%,比2010年增加了1485万人,比重提高了0.98个百分点。

房价会不会跌?

不难发现,老龄化程度加深、总和生育率下降、出生人口数量走低,那么这些人口红利减少了,房价是不是就跌了?应当具体分析。

以东部地区为例,长三角,珠三角等地近年来人口数量占全国较大比例,增长率也较高。浙江、江苏、广东等经济强省,对于人口的吸引力是极大的。经济强省尤其对人才的引进更具优势。

以宁波为例,2019宁波户籍人口数608.47万人,常住人口为854.2万人,净流入人口245.73万人,人口净流入量超过省会杭州,位居全国第九名。2020年宁波人口

净流入245.7万,杭州240.6万

他们并没有因老龄化程度加深、总和生育率下降、出生人口数量走低这些人口红利减少而减少人口的流入。

因此,人口红利的减少对房价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承担赔偿责任的N种姿势(附十八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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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卖房人严扬与购房人钟芝茵、中介链家公司三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钟芝茵支付签约定金2万元。
2016年8月8日,三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出卖给钟芝茵,房价款为325万;出卖人承诺其配偶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同日,三方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因严扬妻子高红梅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钟芝茵诉至法院,并达成买卖双方解约、严扬退款赔偿计70余万元的调解协议。
严扬诉讼请求:判令链家公司赔偿严扬经济损失748320元本息。理由:链家公司在签署定金合同时候未告知其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房产,也未出具配偶知情同意证明,还向严扬隐瞒了需要配偶亲自办理网签和过户手续的事实。
诉讼中,严扬提交《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称该文件是2016年8月8日链家公司给严扬的,8月10日由严扬代其配偶高红梅签字后交给链家公司的。链家公司对《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上高红梅的签名系严扬代签不认可,但并不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历经朝阳法院一审、北京三中院二审及北京高院再审,均认为,链家公司并未证明签署2018年8月5日定金协议时,已告知了严扬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涉案房产,居间服务存在瑕疵,但并非造成严扬损失的主要原因;并酌定链家公司赔偿严扬2万元。
实务指南
房产中介应依约善尽中介(居间)义务,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产交易实践中,一般是卖房人、买房人与房产中介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委托人是买卖双方,合同目的是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约成交。本案中,作为房产中介的老大哥,链家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文本中,居间服务包括:
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资讯;
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
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6、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链家公司从业人员,全套房产交易流程天天操练,干老了的;但在本案中,或许是签单心切,在履行告知卖房人需配偶同意出售房产的操作步骤上栽了。从证据质证情况来看,《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上配偶代签的可能性挺大。链家公司在诉讼中对配偶代签不认可,又不申请笔迹鉴定,庭上必是大写的尴尬。但法院认定链家公司未及时告知严扬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涉案房产,并酌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因为链家公司在签署定金合同时未能及时履行该告知义务。笔者赞同法院裁判,即使《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上配偶是代签的,也是出卖人自己的主要责任,且恰恰证明了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告知卖房人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义务,且该证明往往与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搭配使用,足以使房产中介产生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信赖。若房产中介鼓动卖房人在《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上搞配偶代签,则需对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参见《房产裁判指南》往期文章:《单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合同是否无效?(争议很大)》,不再赘述。 
笔者执业以来,为摸透房产官司,洞悉房产市场,有去各家房产中介调研的习惯。每当问到房产中介涉诉情况时,N多家门店经理都告诉笔者,房产交易很规范,中介基本没官司;买卖双方有责任,中介顶多作个证。但实际上,房产中介涉诉的案子还是挺多的(见关联案例),一不留神就陷进去了;且即使最终能够脱身免责,拿到佣金,也是费时劳财,有伤和气。房产中介若能依法依规,做好风控,严格按流程操作,为房产交易作媒,让房产顺利成交,“天下无讼”就大有希望了。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扬委托链家公司帮助其出售房产,链家公司应认真履行居间义务。涉案房产系严扬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严扬出售涉案房产需经其配偶同意,链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其应告知严扬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涉案房产。链家公司虽主张其已尽告知义务,但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签署2018年8月5日定金协议时,已告知了严扬需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涉案房产,故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应对严扬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链家公司已告知严扬出售涉案房产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严扬在明知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其代签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并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其自身损失的产生负有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但并非造成严扬损失的主要原因并酌定链家公司赔偿严扬2万元,并无不当。
关联法条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严扬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991号】

关联案例
房产中介参与提供虚假证件,导致购房人的房贷未获通过,其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一:《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第八连锁门店、霍玉荣与刘永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338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14日,霍玉荣与刘永磊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同日,霍玉荣、刘永磊及我爱我家第八门店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托管协议》,刘永磊又与我爱我家第八门店签订了《二手房贷款申请代理合同》,约定霍玉荣、刘永磊达成买卖合同后,分别向我爱我家第八门店支付房屋总价款1%的居间服务费,双方之间往来的交易资金委托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代管,刘永磊同时委托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代为办理房屋贷款。依据案涉《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刘永磊应在不能取得贷款的情况下选择替代性支付方式,刘永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房款,亦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关于刘永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因提供虚假证件而未予审核通过的问题,原审中刘永磊主张贷款所需要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及结婚证均是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职员提供,均是虚假的,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辩称只提供了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未提供虚假的结婚证,因银行贷款未予审核通过的原因是结婚证是假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对于结婚证是虚假的事实,因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认可知晓其事实,同时对于其职员为刘永磊制作的证明不包括结婚证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综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认定刘永磊与我爱我家第八门店共同行为造成刘永磊与霍玉荣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作为居间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为刘永磊与霍玉荣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时,明知相应证件是虚假的情形下,依然提供居间服务并参与提供虚假证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诉累,二审对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并调整亦无不当。另,我爱我家第八门店关于二审法院认定基本法律关系错误以及对刘永磊的上诉请求无权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房产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未告知购房人涉案房屋对口学校学位的使用情况的关键信息,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主要原因的,应返还佣金。

案例二:《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谢金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60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乐有家公司与谢金汉、陈曦及庞祖兴、尚慧敏签订的《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判决予以解除,涉案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乐有家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若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学位及使用问题是影响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意向的关键信息,根据庞祖兴、尚慧敏提供的证据,庞祖兴、尚慧敏已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对口学校学位的使用情况,但乐有家公司并未如实告知谢金汉、陈曦,是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乐有家公司没有合法依据获得涉案合同报酬。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乐有家公司向谢金汉、陈曦返还佣金31150元,并无不当。乐有家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房产中介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就房产评估价对购房人作出虚假陈述,导致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无能力履行而遭受损失的,房产中介不得收佣金且应赔偿损失。

案例三:《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50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谢佼利二审时提交其与中原地产公司经纪人唐长庚的谈话录音、与黄宇的谈话录音及黄宇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明中原地产公司员工的承诺对其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严重误导。中原地产公司虽不认可谢佼利与唐长庚谈话录音,但明确表示对该谈话录音不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该谈话录音,故二审法院采纳该录音,并无不当。谈话录音显示,谢佼利责怪唐长庚承诺评估价没问题,导致现在还差一百多万,唐长庚认可“这个问题可能我们引导有些问题”,足见中原地产公司经纪人唐长庚违反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就案涉房产评估价对谢佼利作出过虚假的陈述,导致谢佼利与案外人韦永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无能力履行,并致使谢佼利遭受损失,中原地产公司要求谢佼利支付佣金缺乏理据,二审法院判令其赔偿谢佼利违约损失,并无不当。

房产中介怠于履行房源核验义务,房屋因网签未撤销导致购房人经执行程序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中介存在服务瑕疵,应向购房人返还佣金。

 案例四:《北京太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秀霞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40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房屋交易习惯及房屋交易流程规范,太月公司负有协助双方进行房源核验的义务,房源核验包括核查房屋是否具备过户的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存在网签未撤销之情形,太月公司未进行核验或者核验后未告知林鸣登,导致林鸣登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取得房屋,最终经法院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太月公司亦因未落实房源核验受到相应处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太月公司工作人员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瑕疵,支持林鸣登要求太月公司返还佣金的主张,并无不当。
房产中介未能尽到向委托人全面告知并解读房产相关政策的义务,存在服务瑕疵。法院可衡量房产中介必要成本等因素,对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酌定调整。

 案例五:《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胡信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266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是:二审法院酌情判令胡信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依据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胡信与中原地产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经中原地产公司居间介绍,胡信于2016年9月27日与何俊杰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此后深圳市于2016年10月4日颁布出台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10月8日发布了执行新政的会议纪要。现胡信与何俊杰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资金托管协议〉协议书》,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胡信对此解释称,中原公司未及时向其告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解读新政的会议纪要,致其并不知晓其在新政出台后仍然具有购房资格,故选择解除涉案买卖合同。经查,中原地产公司在诉讼中称其经办人员已向胡信告知上述会议纪要的内容及胡信已清楚知晓限购新政及该会议纪要,中原地产公司主张胡信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其资金不足。因中原地产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原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其在履行涉案居间合同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向委托人全面告知并解读相关政策的相关义务,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瑕疵。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综合衡量中原公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必要成本等因素,对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酌情判令胡信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明显错误。
房产中介履行服务义务无过失,但其关联公司申请查封房屋导致卖房人迟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中介应承担责任,法院可酌减相应佣金。

 案例六:《乔俊梅等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78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链家公司在履行中介义务时并未出现过失,只是申请查封涉案房屋的中融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晖)和链家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中融信公司的查封行为对于乔俊梅迟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确实有着直接影响。据此,一、二审法院认为链家公司应负一定责任,判令链家公司退还一半代理费,并无不当。
房产中介导致交易方损失的,应承担与服务瑕疵(未核实交易方委托手续、房屋产权情况等)及法律后果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刘丽杰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80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链家公司与刘丽杰、王长辉签订居间合同并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应当尽到相应的居间义务。但其未对王长辉委托手续、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充分核实,未尽到勤勉义务,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因此给刘丽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刘丽杰以(2012)朝民初字第08427号判决确定的数额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因上述损失是刘丽杰被王长辉欺骗所产生,其要求链家公司全部赔偿,缺乏合法依据。链家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提供的居间服务瑕疵及法律后果相当。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属合理。综上,刘丽杰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三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中介也是当事人。房产中介未尽注意义务,对合同最终未能履行负有责任的,构成违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八:《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秋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申172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房产交易合同》由出售方梁尊仁(其子梁原代理)、买受方刘秋宏、居间方链家宝业公司三方签订,故而,链家宝业公司也是《房产交易合同》当事人,受该合同约束,链家宝业公司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原判决并未判令链家宝业公司与梁尊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判令梁尊仁赔偿刘秋宏违约金48000元及退还定金、判令链家宝业公司赔偿刘秋宏48000元,链家宝业公司所援引案例与本案处理无关联性。链家宝业公司系专业房产交易机构,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对《房产交易合同》最终未能履行负有一定责任,构成违约,原判决认定链家宝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链家宝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房产交易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梁尊仁、梁原见房价上涨拒绝履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房产中介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购房人履约能力不足又导致合同解除的;法院可综合房产中介在交易中提供居间服务劳务情况等酌定其退还卖房人一定居间费用。

 案例九:《林光荣与北京华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87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林光荣(LIMANTHONY)与华和信公司签订的《房屋出售居间委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遵照执行。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林光荣(LIMANTHONY)是否应当向华和信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以及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的数额正确,并依据双方所签协议内容,根据华和信公司促成了林光荣(LIMANTHONY)与中国供销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中国供销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导致合同解除等事实,综合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华和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劳务情况等酌情判决华和信公司退还林光荣(LIMANTHONY)居间费100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房产中介已完成了居间义务,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房产中介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但其行为与交易方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并不承担退费责任。

 案例十:《叶翔与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137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叶翔与孙威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中原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虽然中原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居间人应当具备的审慎专业服务义务,但中原公司的行为与叶翔主张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驳回叶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房产中介提供了房屋虚假信息,但中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产中介负有测量、提供房屋房间详细尺寸的义务;购房人已核实过房产证并实际看房,理应有客观判断,购房人因房屋面积问题主张房产中介违约要求退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一:《陈英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86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陈英主张涉案房屋客厅的实际套内面积小于链家公司户型图上的测量面积,链家公司提供了房屋虚假信息,但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链家公司负有测量、提供房屋房间详细尺寸的合同义务,且陈英核实过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实际看过涉案房屋,其理应对房屋的实际面积情况有客观判断。陈英仅因客厅套内面积问题主张链家公司违约,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卖房人因房屋未解抵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并产生违约损失的;因房产中介曾要求卖房人提供房产证原件,而卖房人却提供了无法反映房屋真实抵押情况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中介并不存在故意欺骗、隐瞒的行为,其对卖房人该损失并不承担责任。

 案例十二:《罗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0987号】,本院认为:罗峰与陶丽丽及我爱我家公司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合同履行流程,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涉案房屋的抵押未能解除。罗峰作为房屋出卖人,其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故其应积极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买受人陶丽丽并无必然配合的义务。罗峰迄今未能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系罗峰违约,故罗峰应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陶丽丽定金6万元。对于合同解除给陶丽丽造成的实际损失,罗峰应予赔偿,故罗峰应赔偿陶丽丽已支付的中介费、保障服务费共计25300元。罗峰称我爱我家公司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实告知房屋状况的义务首先系在出卖人,本案证据显示,我爱我家公司曾要求罗峰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而罗峰却提供了无法反映涉案房屋真实抵押情况的房产证复印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我爱我家公司存在故意欺骗、隐瞒的行为,故对罗峰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罗峰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卖房人因房屋被查封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产生违约损失的;房产中介已依约提供居间服务,其对卖房人该损失并不承担责任。

 案例十三:《明安啟、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744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经纪公司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产生。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安啟作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对于案涉房产的权属情况或有无被查封的风险应当清楚知晓,应将案涉房产相关情况如实告知链家公司。明安啟所主张的损失是案涉房产因被查封无法依约交易所导致的违约赔偿,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是链家公司违约导致,故明安啟要求链家公司赔偿其无法依约履行房产买卖合同导致的损失,理据不足。 
案例十四:《马世强与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486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世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根据案涉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马世强与陈星星签订买卖合同时,南京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履行完毕。根据马世强与陈星星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马世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权利瑕疵,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陈星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马世强应当向陈星星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马世强作为合同当事人受到上述合同约定的约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马世强在本案中主张南京链家公司赔偿其向陈星星支付的违约金11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房产中介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遭受行政处罚的,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效力,并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房产中介已依约提供居间服务的,有权收取佣金。

 案例十五:《郭斌与苏州猎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4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斌在猎房经纪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钱龙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郭斌主张猎房经纪公司未能对其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促成案涉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并提供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并未涉及房屋建成年份。虽然猎房经纪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房产信息显示案涉房屋建成年份是1999年,但在有郭斌签字的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案涉房屋建成年份是1992年,即郭斌在签订正式房屋交易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的具体建成年份。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能证明猎房经纪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房产广告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猎房经纪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郭斌再审主张猎房经纪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十六:《沈志忠、郁菊琴等与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76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经云房公司居间介绍,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与案外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涉案居间协议约定,卖方应当向云房公司支付相当于房款总价1%的佣金,云房公司向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主张佣金,具有合同依据。在涉案居间协议对佣金支付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以本案无佣金确认书为由主张免除其佣金支付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在本案无证据表明由案外人即买受人全额承担佣金及云房公司免除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支付佣金义务的情况下,沈志忠、郁菊琴、沈赛凤称其受到云房公司胁迫才支付佣金,既缺乏事实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云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虽未经备案有违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涉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房产中介向购房人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安排看房,虽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购房人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案例十七:《赵利霞与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974号】,本院认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华熙公司向赵利霞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安排其实地查看房屋,其虽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华熙公司从事居间服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赵利霞应予承担。综合考虑华熙公司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的必要费用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注:《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后,委托人“跳单”成交的,仍应支付佣金。法院可结合房产中介并未提供网签合同、协助过户、交房等后续服务,酌情减少佣金。

案例十八:《张媛与上海凌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305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凌锐公司作为居间方与张媛、案外人刘某某系争房屋的买卖依法签订了《居间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除了约定居间事宜,亦约定了买卖标的、房价、过户、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故原审认定凌锐公司居间已经成功,有权收取居间服务报酬与法不悖。在凌锐公司已经积极履行媒介服务、张媛已与案外人刘某某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却跳过凌锐公司,在案外人民晖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下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存在不诚信行为,故不能免除佣金支付义务。且原审法院考虑到凌锐公司并未提供网签合同、协助过户、交房等后续服务,已酌情减半收取佣金费用。
注:《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抱歉,半年内在微粒贷、支付宝借呗等有网贷你可能买不了房了……

湖州房产网阅读(430)

今天,好友老李的一个电话把叔吓蒙了。

老李下了很久的决心,终于决定贷款买一辆新车。他中午没吃饭就冲去银行,想着火速办完手续,就回去上班了。

然而,隔天他接到银行的电话:对不起,你的车贷恐怕批不下来了。

这不科学啊!

他信用良好,信用卡从不逾期,房贷也已早早还清。原来,银行信贷员查到他半年内分别在微粒贷、支付宝借呗上有5次网络贷款,数额也不大,加起来十万。

就因为这些网络贷款记录,他的车贷黄了,过年开着新车风风光光带着老婆回家的计划也黄了!

他打电话给我说:用过两次借呗,我TM就成了老赖!?

叔也慌了。赶紧找了一个银行的朋友问情况。

结果对方的回应是:只要半年内在网络平台上借过2次钱,就不能再问银行借钱了。

也就是说,只要你半年内,在互联网平台上,比如腾讯微粒贷、支付宝借呗、苏宁任性付借过2次钱,那么很可能,你的车贷和房贷也黄了。

我的天哪!银行的朋友还跟叔说:“这个规定,今年3月我们就收到上面的通知了。”

网络贷款会影响房贷!?那除了这个还有啥会影响以后贷款买房?叔今天就一次性告诉你!

买房前半年内别乱网贷!

首先你要明白,银行跟你素不相识,愿不愿意借钱给你,只看你的信用。

央行的“征信”记录着你的信用足迹,比如你什么时候在银行贷过款,什么时候用信用卡刷过……最终形成你的“个人征信报告”。

任何银行都可以查看“征信”。

以前,央行征信只看你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但是如今不一样了,现在BAT的业务,比如腾讯微粒贷、支付宝借呗、苏宁任性付等,也被收到央妈征信的版图里。

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目前还没上征信,不过在互联网圈里也是有你的借贷记录,所以,请谨慎。

另外,夫妻双方征信记录是捆绑状态。一个人征信不过关,另一个人也会不过关。

公积金贷过款,商贷就算二套?

很多人听说过,征信不能随便查,会有记录。其实,个人查多少次都没影响,只有银行查询你的征信次数过多,才会影响你的贷款。

银行查你征信的次数过多,对你的影响,一是审核时间变长,贷款流程时间不可控;二是有可能被拒贷。

说白了很好理解,如果多家银行查询征信的原因都是“贷前审批”,但你一直没有贷款成功的话,下一家银行审核你的贷款资质时,银行会认为你有问题,审批就会更加谨慎。

征信记录中最重要的信息,一个是逾期记录(信用卡、住房贷款、车贷、消费贷等),另一个是住房贷款记录。逾期次数如果连续三次累计六次,银行直接拒贷。

征信记录保留5年,这5年的记录,银行可以看到,但你自己查只能看到近两年的,这就很bug,所以对于个人,没必要查,查也不全。

另外,公积金贷款记录银行查询更准确。

如果你曾经有公积金贷款,征信报告中一般不会体现。但如果是银行查,银行会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你的公积金贷款情况。就目前的情况看,如果是外地的公积金贷款记录,银行可能查不到。

所以,敲黑板,记重点:商业贷款认定首二套,认的是“北京名下的房+全国范围内的住房贷款记录”。假设北京无房的情况下,若外地有商贷记录(不管是否结清)算二套,若有公积金贷款记录,查到就算二套,查不到算首套。

那怎么查征信呢?有两种形式。

1、查询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http://www.pbccrc.org.cn/)

按照提示操作成功后,一般需要等24小时,之后就可以重新登录网站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2、银行自助机:

北京有27处征信自助查询地点。只需要本人带着身份证,在自助机上点击查询,征信报告立马就能打出来。

 

下午叔在办公室里说了查到的这些确定消息,办公室一片鬼哭狼嚎。

90后小K说:完了,我离买房的距离更远了。

95后芹菜花说:年少无知的时候借呗剁手,结果现在遭报应了。

对于90后95后以及各种花钱大手大脚的小伙伴们,如果你们有近期买房的需求,房叔给你支招:

1、慎重使用那些会被记录在案的网贷,比如腾讯微粒贷、支付宝借呗、苏宁任性付。

因为这些平台在放贷之前都会搂一遍你的征信记录,留下查询痕迹,查多了会显得你很缺钱,银行会怀疑你很缺钱。

银行信贷员甚至说,一般来讲,一个月内被查征信3次以上你想贷款就有点难了,一个月10次以上基本你就废了

2、贷款用途要注意填写

尽量选择旅游、教育、装修等。别总填写“日常消费”这四个字,这样会被认定为财务状况不佳。

3、替代方案:信用卡现金分期、银行消费贷

不过要注意这个利率其实并不低。

最后,是房叔看到的几个关于贷款的问题,大家可以拿去参考。

1、外地房贷记录,央行的个人征信上会显示吗?

会的,房贷记录全国联网,确认无疑。

2、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两个人都算有贷款记录吗?

非主贷人在央行的个人征信中没有贷款记录。

3、消费贷记录对房贷认定有影响吗?

消费贷记录对房贷认定没有影响。但是消费贷没有还完的情况下,买房申请银行贷款,有的银行会考虑你的偿还能力,可能对你的收入流水提高要求。

P·S:你有过借款经历吗?

重磅!2021湖州中心城中小学计划招生19870人(附招生方案)

湖州房产网阅读(481)

4月15日,吴兴区教育局发布《2021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吴兴区小学将招收新生254个教学班11130人,初中计划招收新生185个教学班8740人。今年将新增1所小学2所初中学校招生:爱山小学教育集团凤西校区、湖州四中教育集团湖东校区和华东师大湖州实验中学。

湖州市吴兴区2021年中小学招生计划表

湖州市吴兴区2021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1

招生对象

小学新生: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如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初中新生:2021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2

报名方式

新生报名采用网上登记方式。

(一)手机报名

使用手机下载安装“浙里办”APP,实名注册并登录,首页定位“湖 州市吴兴区”——直接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在线 办理——进入“湖州市吴兴区招生报名系统”报名。

(二)电脑报名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首页定位“湖州市吴兴区”——直接 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在线办理——进入“湖州市 吴兴区招生报名系统”报名。新生报名所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无误。报名系统会通过大数据库核验新生的户籍、法定监护人房产等信息。核验中发现提交信息不完整的,报名系统会适时反馈,家长需按提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确认;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停止录取程序,有关部门将作出处理。

3

招生办法

新生报名时可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得同时兼报。

(一)中心城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1.相关规定

办理截止时间:新生户籍迁入、房产购置、相关政策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等办理时间统一截止到2021年5月15日,逾期不纳入本年度招生范围。自2022年起,用于新生报名的房产以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为准,本方案发布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不予认定。

学位限制规定:一户房产六年内享受一个小学学位,三年内享受一个初中学位(同一家庭户孩子除外)。学位使用情况自2020年计起。

2.新生类别

根据相关规定,就读中心城区中小学适龄新生分为以下三类:

3.材料准备

4.报名进程

5.划拨办法

新生入学遵循“分类、按序划拨”的原则,按照“户房一致”优先,其他新生统筹的办法划拨。

当施教区内新生人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户籍生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予以区分,非户籍生则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先后予以区分,时间较早者优先。对未进入施教区学校的新生由招生办统筹安排。

教育集团各校区在满足本校区户籍生入读的前提下,如有空余学位,按区块优先统筹安排集团内其他校区户籍生。

对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登记的新生,考虑区域和 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6.新生报到

小学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1日,初中报到注册时间为8月15日。新生凭录取信息前往录取学校报到注册,具体报到事项请提前一天关注学校通告。

(二)乡镇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乡镇学校招生工作以乡镇(街道)为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中心城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制定具体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同步实施,确保本辖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入学。

1.招生范围

本乡镇(街道)

2.入学条件

根据招生工作原则,就读乡镇(街道)公办学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三)民办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即同步开始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在统一平台报名,不能同时兼报。各民办学校原则上参照“中心城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制定具体招生简章,同时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乡镇通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1.招生学校

吴兴实验中学、湖州枫叶国际学校、湖州市吴兴区培文实验学校、湖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湖州帕丁顿双语学校。

2.录取办法

符合报名条件的招生对象,当报名人数未满学校招生计划时,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实行摇号或电脑派位录取。小学摇号安排在7月中旬,初中在7月下旬,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摇号或电脑派位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如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符合条件的新生仍纳入公办学校招生范围,也可以再次选择一所有学位余额的民办学校报名。

4

原文如下:

 

湖州公积金偿还商贷 政策解答来了!

湖州房产网阅读(449)

3月4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对象:

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商贷的借款人及配偶;

申请条件:

申请人正常存缴公积金;

申请人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商贷提取后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额的6倍;

申请人在浙江省内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以及申请人在浙江省外的公积金存缴地或户籍地都买个人自住住房申请商贷的;

申请人商贷当前还贷状态正常;

申请人需偿还商贷本息已满一年;

所申请的商贷为非本市的,需已办理出不动产权证;

提取时间:

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政策实施首年(2020年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申请人首次按年商贷提取应当按照商贷发放的对应月份申请办理。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前12个月商贷还款本息之和,且不超过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的缴存额之和。

4月16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答。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清县分中心2021年度资金竞争性存放项目招标公告

湖州房产网阅读(481)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的委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15〕104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湖公积金委发〔2021〕3号)等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湖江采字2021-008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非政府采购)

三、招标项目名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2021年度资金竞争性存放项目

四、招标项目内容:

标段 采购单位 采购内容 家数 具体要求
1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清县分中心

资金竞争性存放 5家 详见招标文件

1、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本次招标结束后1年内的暂时闲置资金;

2、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县分中心暂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3、存放项目服务期限:一年;

4、本次招标将确定资金存放合作入围银行5家,存款人根据招标结果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5、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期、六个月期、一年期。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县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参与投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德清县区设有分支机构;

(2)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3)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银行财务状况良好;

(5)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2、投标银行须为总行或湖州市分行或支行,若为支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各投标主体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址: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地址:

至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777号105室)购买(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份,现金交纳,售后不退)

、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

(一)投标报名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二)投标报名地点: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777号105室)

(三)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资料(所有材料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

3、被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提供在德清县区分支机构的清单一份(格式自拟);

6、人民银行湖州中心支行上一年度监管评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7、参与投标银行若为支行,须提供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原件(格式自拟);

8、参与投标银行若为总行或湖州市分行,须提供业务承办银行确认函原件(明确中标后承办本项目业务的银行名称)(格式自拟);

9、投标银行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投标银行应于2021年4月16日14:00前(建议投标银行提前15分钟到场,做好投标前准备工作)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二楼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被拒绝接收。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1年4月16日14:00(北京时间)在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二楼会议室开标,投标银行可以派被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被授权代表应当是投标银行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剑锋

电话:0572-2889025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777号105室

招标单位: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联系人:王芳

电话:0572-8071729

地址:湖州德清县新丰南路58号

招标争议监督管理机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纪检联络办

电话:0572-8899660

地址:湖州德清县新丰南路58号

十一、其他:

1、招标公告发布地址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http://zfcg.czt.zj.gov.cn/)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www.dqztb.gov.cn/)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http://hzgjj.huzhou.gov.cn/)

2、投标质疑时间:

(1)投标银行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银行对招标单位、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书面质疑受理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777号105室,联系人:俞飞翔,联系电话:0572-2885823。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湖州房产网阅读(36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湖州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和2021年计划及财务预算的报告、关于湖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设6个处室,1个直属业务部、2个管理部、3个分中心以及1个缴存托管服务中心。从业人员143人,其中,在编61人,非在编8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4054家, 净增单位1951家;新开户职工9.08万人,净增职工4.58万人;实缴单位20563家,实缴职工53.16万人,缴存额83.1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48%、9.43%和26.50%。2020年末,缴存总额548.1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87%;缴存余额198.67亿元,同比增长16.4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二)提取:2020年,14.5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55.05亿元,同比增长26.6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6.25%,比上年增加0.06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349.4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70%。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601笔51.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19%、47.03%。其中,市本级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900笔22.59亿元,德清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640笔9.91亿元,长兴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985笔10.48亿元,安吉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76笔8.06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58亿元(含存量公转商转让资金)。其中,市本级15.82亿元,德清县分中心6.20亿元,长兴县分中心5.53亿元,安吉县分中心6.03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4460笔385.99亿元,贷款余额197.0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1.25%、15.24%、9.7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9.18%,比上年末减少6.07个百分点。表外个人住房贷款率达到112.9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965笔39116.50万元。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0337.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4516.1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0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25笔17660.93万元。当年贴息额2194.60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0988笔388730.43万元,累计贴息10319.65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0年,国债购买、兑付、转让、收回均为0。2020年末,国债余额为0。

(五)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1.68亿元。其中,活期0.3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1.38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9.18%,比上年末减少6.0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64335.05万元,同比增长12.56%。其中,市本级32894.09万元,德清县分中心9919.09万元,长兴县分中心12066.82万元,安吉县分中心9455.05万元。存款利息2498.9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1638.92万元,其他197.2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32867.79万元,同比增长6.94%。其中,市本级16291.10万元,德清县分中心4765.31万元,长兴县分中心6630.07万元,安吉县分中心5181.31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8618.60万元,归集手续费10.0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73.88万元,其他3065.2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31467.26万元,同比增长19.09%。其中,市本级16602.99万元,德清县分中心5153.78万元,长兴县分中心5436.75万元,安吉县分中心4273.74万元;增值收益率1.68%,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880.3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957.1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629.77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475.36万元。上缴财政2019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00.16万元。其中,市本级上缴3767.07万元,德清县分中心上缴1169.33万元,长兴县分中心上缴1364.52万元,安吉县分中心上缴899.24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6541.53万元(包括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56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339.41万元。其中,市本级提取29279.78万元,德清县分中心提取11960.76万元,长兴县分中心提取11335.05万元,安吉县分中心提取7763.8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4394.66万元,同比下降18.40%。其中,人员经费2518.71万元,公用经费308.24万元,专项经费1567.71万元。

市本级管理费用支出2035.3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29.05万元、177.61万元、628.66万元,专项经费中包含房屋购建费258.62万元;德清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235.6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8.13万元、19.06万元、758.46万元,专项经费中包含公转商贷款利差财政贴息600万元;长兴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46.3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48.43万元、55.16万元、42.72万元;安吉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7.3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3.10万元、56.41万元、137.8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未发生逾期,逾期率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5981.53万元。2020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88%,国有企业占12.62%,城镇集体企业占1.81%,外商投资企业占6.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0.1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23%,灵活就业人员占4.00%,其他占0.92%;中、低收入占97.90%,高收入占2.1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46%,国有企业占5.93%,城镇集体企业占1.26%,外商投资企业占6.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2.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01%,灵活就业人员占4.05%,其他占0.90%;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0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34%,租赁住房占0.54%,支持加装电梯等老旧小区改造占0.003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9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93%,出境定居占2.96%,其他占1.186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6.33%,高收入占3.6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7.7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4.81%,比上年末减少2.4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比较,职工在整个贷款偿还期内可节约购房利息支出137382.6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38%,90-144(含)平方米占69.75%,144平方米以上占9.87%。购买新房占80.9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5%),购买二手房占19.0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4.6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5.3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9.60%,30岁-40岁(含)占42.89%,40岁-50岁(含)占21.55%,50岁以上占5.96%;首次申请贷款占81.4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8.58%;中、低收入占96.82%,高收入占3.18%。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8.62%,比上年增加11.1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心研究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20〕1号)和《关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湖公积金委办[2020]1号),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做好服务保障,对受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给予政策支持。全年累计为114家企业4023名缴存职工办理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37家企业12289名员工申请公积金缓缴。对困难企业职工缴存基数实行“低门槛进入”,全年为企业减负1.5亿元。全市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的贷款有27笔,涉及贷款余额达593.75万元。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0年,机构及职能未作调整。全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金融机构未发生变化;市本级增设南浔银行为委贷银行,全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加一家金融机构。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2020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19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各缴存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调整,2020年全市缴存单位调整完成率达到96.20%,全市缴存职工调整完成率达到95.10%。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20年,对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每月不超过1200元;对列入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20年,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对持有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推出按规定支付首付后剩余房款可全额享受公积金贷款等七项优惠政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认房又认未结清住房贷款,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年度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5年(含)之内的基准年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基准年利率为3.25%;第二套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自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5.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为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经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出台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有关政策: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允许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列入浙江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已实施改造的自住住房个人分摊费用。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深入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所有29个公积金事项在政务服务2.0上线。

2.服务延伸。公积金业务向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延伸。

3.服务方式优化。持续推进公积金个人贷款“一件事”,创新推动组合贷款“一证通办”、公积金业务线下“刷脸办”,率先完成长三角地区跨省异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实现将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实时同步到省建设厅“高铁数据仓”。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2020年,围绕湖州市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和现代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求,中心积极做好信息化服务提升工作,完善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办理。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工作稳步推进,系统安全设备再度扩容,安全等级再升级。

2020年,中心严格落实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征信信息查询符合征信信息安全和合规管理相关规定。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中心通过“全国文明单位”复评。

2.2020年度省建设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优秀单位。

3.沈小龙同志荣获2020年度浙江省“最美建设人”。

4.侯利萍同志被湖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湖州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15周年先进个人。

5.潘小强同志被湖州市委市政府授予2019年度全市重点工作突出贡献个人。

6.安吉县分中心荣获省级“文明单位”。

7.安吉县分中心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

8.德清县分中心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

9.长兴县分中心通过省一级档案达标。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0日

公 告(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

湖州房产网阅读(308)

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经湖政函〔2021〕2号文件批准拟实施。经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现将拟征收范围图(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石鸾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图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招聘公告

湖州房产网阅读(287)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1996年,经报建设局批准,市民政局核准成立,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专业性社会团体协会。协会整体工作秉承加强行业自律,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全心全意为政府、为会员服务;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等宗旨,现今已拥有会员单位134家,现因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人员1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序号 岗位 数量 招聘要求
专业 学历 其他 笔试内容
1 工程管理 1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土木工程等专业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1、3年以上

工作经验;

2、双一流高校毕业生优先录用;

3、注册类造价工程师、注册类监理工程师、注册类建造师优先录用。

专业知识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工作态度积极,吃苦耐劳;

4、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湖州人才网,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微信平台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公告附件中报名表,并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和报名表发送至指定邮箱(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邮件主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姓名”。

(三)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笔试人员名单。

(四)笔试。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笔试,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面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招聘单位根据招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比例不足取消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采用100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得分。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入职  按笔面试情况择优入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入职后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5000元,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转正。

四、其他

(一)请应聘者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便工作人员和您取得联系;

(二)录用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享受五险一金,具体薪酬待遇根据单位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报名邮箱:huzhouzaojiaxiehui@126.com

联系人:许女士

咨询电话:0572-2096136

咨询时间:工作日时间(上午9点至中午12点 下午两点至五点)

附件:报名表

 

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1年4月1日

 

 

 

附件:报名表

 

报考单位 应聘岗位 (1寸照片)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学历
毕业院校 所 学专 业 生源地
是否取得专

业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名称

及等级

资格证书名称 现工作

单位

家 庭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机
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
起止年月 学校 专业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主要工作内容 证明人
个人简介(含奖惩情况、突出业绩项目等)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确认签字(请手写):                    年   月   日

 

附件表格

湖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州房产网阅读(315)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区县主体责任。以区县为单位,制定“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实行“日监测、周分析、月通报、季评价、年考核”机制,执行成效纳入市对区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对“住宅用地出让溢价率高,单月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住宅用地价格环比涨幅高”等情形,实行约谈问责。

二、增加土地供应量,实行集中供地。科学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及时公布出地计划。加快做地出地,扩大热点区域的土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保证住宅用地市场平稳有序。视情实行住宅用地集中供应。

三、加快住宅项目建设严禁捂地和捂盘惜售,已出让土地须加快开发,在建项目加快建设,加速推出房源入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住宅用地开竣工时间不作延后调整。

四、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对分期申请预售的住宅项目,单次申领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项目申领预售批次不超过4次。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布并推出全部准售房源和车位。加强住宅预售备案价格审核审定,在售项目不予上调备案价格,续批预售备案价格不高于前批次。

五、实行住房限购中心城市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未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市人才政策规定的除外。

六、强化住房金融监管建立住宅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严禁非自有资金购地。严格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借款人资格和购房首付资金来源审查,严防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违规用于购房。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违规收取佣金、预售资金不入监管帐户、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营造公开健康的社会舆论。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房地产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对虚假夸大、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误导公众,违规发布房地产信息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湖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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