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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试行!浙江出台推进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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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指导意见。

  
图片来源:摄图网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自愿、自主,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

 
强调群众自愿和政府统筹

①要求试点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自主更新试点相关政策和条件(如住宅扩面比例等),并加强对自主更新项目的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审核通过纳入更新计划后方可实施。

②住宅小区可成立业主自主更新委员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自主更新实施主体,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基础上自愿提交更新申请。

③自主更新实施主体根据当地政策和条件,组织编制更新方案,包括组织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代理方案和代理人)、资金筹措、产权处置、项目设计等内容,由业主共同做出实施决定。

 
强调流程优化和部门监管

坚持因地制宜、“一事一议”:《指导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一事一议”的原则,明确试点项目审查审批流程。

推行联合审查: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进行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并衔接浙江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规范施工监管:取得联合审查意见和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建设代理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组织联合验收:施工建设完成后,城市政府可授权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开展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强调政策推动和服务保障

加强政策激励: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可适当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增配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的住宅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通过这些政策提高居民开展自主更新的积极性。

优化技术标准适用:明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更新改造中对建筑间距、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按照存量更新要求对相关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加强服务保障:明确对老年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做好保障服务,守牢民生底线;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守牢保护底线;明确加快消除住房和小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老旧小区自主更新项目应急处置机制,守牢安全底线。

图片来源:摄图网

当前,浙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74.2%,高出全国平均水平8.04个百分点。自2019年国家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以来,全省已累计开工改造5550个老旧小区,惠及居民176.4万户。

下一步,浙江将迅速推动试点扩面,力争加快形成一批多种类型的自主更新模式案例,逐步完善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创新制定政策和技术文件。

来源:综合浙江发布、省建设厅等内容整理

关于公布湖州市2024年度建设类统一考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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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4年度湖州市建设类统一考试计划已制定,各有关单位按照今年各项考试计划,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有关人员能按时参加各类考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现将计划公布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全年计划10批次:1月(已完成)、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每月9日截止报名,每批次800-1000人。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

全年计划8批次: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每批次600-800人。

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敬请关注“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jgzx.jsj.huzhou.gov.cn/portal/index/index.html)”或“城建学”微信公众号。

 

附件:2024年湖州市建设类统一考试计划一览表

 

 

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3月5日

 

附件:2024年湖州市建设类统一考试计划一览表

关于《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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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拓展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我局对《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5日。对修订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吴笑笑 ;联系电话:2050987;传真:2052365;邮箱:huzzsb@163.com;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3号楼1楼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征收管理科。

特此公告。

 

附件:《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修订内容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4日

附件: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

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

(修订内容)

 

一、删除第三部分“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助”的内容。

二、新增第三部分“三、房票安置方式的补助  在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具体政策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将第四部分“四、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补助(一)住宅房屋”中“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予以补助”的内容调整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30%予以补助,具体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湖州滚动推动房地产项目融资“白名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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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5日,住建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向金融机构推送,金融机构经评估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或予以其他支持。

截止目前,我市有6个房地产项目通过住建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信息平台上报并入围,累计授信29.54亿元,融资放款20.74亿元,目前授信额度与放款量均为全省第一。

我市于今年2月7日建立了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由建设、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牵头,定期会商,协商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帮助房企、金融机构实现精准有效对接,做到“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根据对接进度明确项目名单、落地名单、授信名单、放款名单。目前入围的6个项目中,有2家国企和4家民营及混合所有制房企,大部分为在售楼盘,也有个别在建待售项目,融资需求共45.04亿元,涉及住宅5506套。

下一步,湖州将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密切协作,及时排查、及时推送房地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充分排查项目情况,落实房地产项目融资要素,滚动更新项目清单,积极促成银企融资对接,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4年1月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申请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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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第一批新申请公示名单
   根据《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湖住房委〔2022〕1号)规定,下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部门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6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社区、街道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反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电话:2021784。
序号 业务类别 街道 社区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保障类型
1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朝阳 车站社区居委会 季红卫 320626****5409 三类保障家庭
2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仁皇山 垄山村委会 金翠凤 330502****0226 四类保障家庭
3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飞英 吉北社区居委会 娄永传 330502****0210 四类保障家庭
4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埭溪镇 步同生 330511****0810 四类保障家庭
5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康山 得力春江社区 施春玲 330502****0424 四类保障家庭
6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朝阳 都市家园社区居委会 沈佳 330502****0029 四类保障家庭
7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月河 吉山二社区居委会 洪爱琴 330502****0226 四类保障家庭
8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龙泉 西白鱼潭社区居委会 夏长明 330502****043X 四类保障家庭
9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湖东 湖东村社区 王财珍 330511****8048 三类保障家庭
10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朝阳 定安社区居委会 严明强 330501****2414 四类保障家庭
11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龙泉 白鱼潭社区居委会 肖建红 422223****4907 三类保障家庭
12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爱山 友谊社区居委会 金慧英 330502****0024 四类保障家庭
13 保障资格申请(一窗受理) 龙泉 华丰一社区居委会 俞锦华 330502****0618 四类保障家庭

参考资料:http://www.huzfbz.com/html/1345.html

2024年1月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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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场名称 岗位名称 考试科目 人数
2024/1/22 09:30~11:00 第1机房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70
2024/1/22 14:00~15:30 第1机房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70
2024/1/23 09:30~11:00 第1机房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53
注意事项:1、请考生提前规划出行方式,留足交通时间和停车时间(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2、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 https://zjks.etledu.com/Account/Index)打印准考证,考生务必看清本人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场次;3、考试地点:湖州市红丰一路7号 湖州市建管中心4楼第1机房(城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4楼)。

湖州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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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中心城市(吴兴区、南浔区)拟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征求意见稿。
吴兴区
1月11日,吴兴区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http://www.wuxing.gov.cn/art/2024/1/11/art_1229517943_3957867.html)

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通告如下(部分略):
一、城区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东至:鹏飞路;
南至:306省道—104国道—湖浔大道—三环东路—长湖申航道;
西至:长兴界(宣杭铁路段)—吕山港(八三航道)—宣杭铁路线;
北至:长兴界—太湖南岸—三环东路—申苏浙皖高速;
以上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上述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至次年正月十五;
限时燃放时段:除夕当天至次年正月十五。
相关链接:
http://www.wuxing.gov.cn/art/2024/1/11/art_1229517943_3957867.html
南浔区
1月10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9日。

(来源: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2814.html)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部分略):

一、城区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东至:刘盆漾路与阳安塘交接点——刘盆漾路——刘盆漾路延伸段与向阳路交叉口——向阳路延伸段——向阳路与湖浔大道交叉口——湖浔大道——湖浔大道与东南路交叉口——东南路——东南路与便民路交叉口;

南至:湖浔大道与丁泾塘交接点——湖浔大道——南浔大道与湖浔大道交叉口——南浔大道与阳安塘交接点——阳安塘——阳安塘与刘盆漾路交接点;

西至:外环北路与迁西路交叉口——迁西路——迁西路与长申湖航道交接点——长申湖航道——长申湖航道与丁泾塘交汇口——丁泾塘——丁泾塘与湖浔大道交接点;

北至:外环北路与迁西路交叉口——外环北路——外环东路与318国道交叉口;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除上述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至次年正月十五;

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

相关链接:
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2814.html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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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消费者等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房屋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对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消费者等使用,并做好宣贯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系。

本次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2023年7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部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分批预售的,可延用原预售合同文本,也可以使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达到现售条件后,使用2023版现售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1-2023)

附件1:2023年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pdf

附件1:2023年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doc

2.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2-2023)

附件2:2023年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pdf

附件2:2023年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doc

3.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3-2023)

附件3:2023年版《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pdf

附件3:2023年版《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x

4.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4-2023)

附件4:2023年版《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pdf

附件4:2023年版《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7月1日起,浙江购房合同有重大改变,噪声影响要标明,装修价款不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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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建设厅消息,从7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启用2023版浙江省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此次省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2023版房屋交易示范合同,包括《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无论买卖期房、现房、二手房,还是租房子,都要采用新版规范合同,此前2018版的示范合同同时废止。
据介绍,因为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物权法》《合同法》同时废止,所以,2018版浙江省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2021年以来,通过多轮征求各地、各部门、专家律师、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的相关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最终在今年确定新版示范合同文本。
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老版本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新变化:
新房买卖
1、增加房屋基本信息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合同网签备案、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对商品房基本信息进行扩展,增加建筑物主体结构、户型、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内容,并设置可选项,便于交易当事人直接勾选。
2、增加全装修样板房的规定
包括交付样板房设置方式、坐落、保留期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交易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
3、删除全装修商品房装修部分的分价
鉴于全装修商品房是作为一个整体交易,对于装修部分价款,一方面精确评估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出现全装修“质价不符”的情况,引发矛盾纠纷。此次修订中删除《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计价方式与价款”第二款关于总价形式与分价形式的表述。
4、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房价款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歧义和矛盾纠纷问题,明确房价款不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5、增加建筑隔声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新版合同增加“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出卖人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相关内容。
6、增加质量责任有关内容
将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九条“质量担保”进行修改,并增加“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条款。
7、增加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有关内容
为更好地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将来物权的实现,引导双方主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增加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时间以及其他有关约定的内容。
二手房买卖:
1、增加房屋抵押、设立居住权有关内容
房屋存在抵押、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为更好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2023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有关房屋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条款。
2、增加防范“一房多卖”的内容
为督促房屋买卖当时人诚信履约,维护良好的房屋交易秩序,稳定预期,防范“一房多卖”情形,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另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的行为进行约束。
3、增加交易资金监管的内容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引导交易双方主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将2018年合同示范文本中两个选项(双方自愿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双方自行交割房款)后增加委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代为监管等内容。
房屋租赁:
1、增加设立抵押、居住权有关内容
房屋在存在抵押、设置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承租****益。为更好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等权益,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在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或细化。
2、增加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附件内容
鉴于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家具、电器等信息对租赁行为、价格等影响较大,因此2023版合同文本增加了相关附件。
3、增加房屋使用相关内容
2018版合同文本对房屋使用和维护条款较少,仅2条,主要规定按居住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及装修设施、设备等发生损坏的情况进行进行维修、更换等。
2023版合同文本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进一步细化租赁当事人在房屋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双方履行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甲方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甲方出卖该房屋情况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乙方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或变更原有设施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利等。
4、明确合同解除的条款
明确了甲乙双方或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有关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其中列举了甲乙双方或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3种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或因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或不定期租赁的合同。
列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的4种情形,包括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达到一定时长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因甲方权属或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居住的。
同时,列举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5种情形,包括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擅自将房屋转租或部分转租、转借给他人的,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擅自装饰装修房屋或附属设备以及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时长的。
“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实施,将对进一步明晰当事人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考:

https://jst.zj.gov.cn/art/2023/6/13/art_1569971_58932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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