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
- 《合同法》
- 《民法典》
《严扬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5991号】
案例一:《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第八连锁门店、霍玉荣与刘永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338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14日,霍玉荣与刘永磊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同日,霍玉荣、刘永磊及我爱我家第八门店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托管协议》,刘永磊又与我爱我家第八门店签订了《二手房贷款申请代理合同》,约定霍玉荣、刘永磊达成买卖合同后,分别向我爱我家第八门店支付房屋总价款1%的居间服务费,双方之间往来的交易资金委托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代管,刘永磊同时委托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代为办理房屋贷款。依据案涉《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约定,刘永磊应在不能取得贷款的情况下选择替代性支付方式,刘永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房款,亦无力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关于刘永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因提供虚假证件而未予审核通过的问题,原审中刘永磊主张贷款所需要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及结婚证均是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职员提供,均是虚假的,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辩称只提供了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未提供虚假的结婚证,因银行贷款未予审核通过的原因是结婚证是假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对于结婚证是虚假的事实,因我爱我家第八门店认可知晓其事实,同时对于其职员为刘永磊制作的证明不包括结婚证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综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认定刘永磊与我爱我家第八门店共同行为造成刘永磊与霍玉荣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各自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我爱我家第八门店作为居间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为刘永磊与霍玉荣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时,明知相应证件是虚假的情形下,依然提供居间服务并参与提供虚假证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避免诉累,二审对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并调整亦无不当。另,我爱我家第八门店关于二审法院认定基本法律关系错误以及对刘永磊的上诉请求无权审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谢金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60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乐有家公司与谢金汉、陈曦及庞祖兴、尚慧敏签订的《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判决予以解除,涉案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乐有家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若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学位及使用问题是影响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意向的关键信息,根据庞祖兴、尚慧敏提供的证据,庞祖兴、尚慧敏已如实告知涉案房屋对口学校学位的使用情况,但乐有家公司并未如实告知谢金汉、陈曦,是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乐有家公司没有合法依据获得涉案合同报酬。一、二审法院据此判令乐有家公司向谢金汉、陈曦返还佣金31150元,并无不当。乐有家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三:《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50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谢佼利二审时提交其与中原地产公司经纪人唐长庚的谈话录音、与黄宇的谈话录音及黄宇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拟证明中原地产公司员工的承诺对其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严重误导。中原地产公司虽不认可谢佼利与唐长庚谈话录音,但明确表示对该谈话录音不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该谈话录音,故二审法院采纳该录音,并无不当。谈话录音显示,谢佼利责怪唐长庚承诺评估价没问题,导致现在还差一百多万,唐长庚认可“这个问题可能我们引导有些问题”,足见中原地产公司经纪人唐长庚违反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就案涉房产评估价对谢佼利作出过虚假的陈述,导致谢佼利与案外人韦永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无能力履行,并致使谢佼利遭受损失,中原地产公司要求谢佼利支付佣金缺乏理据,二审法院判令其赔偿谢佼利违约损失,并无不当。